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纪委办公室 2008-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认真落实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
要求,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他党内法规和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指纪委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按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为加快学校全面发展服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问题。
  第七条 围绕增强党性观念、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工作。
  第八条 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围绕教育、制
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制度改革与创新。
  第九条 根据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向党委提出奖惩建议,促进反腐败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准确把握反腐败工作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党委、行政有关部门之间、共同承担某项反腐败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十三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由纪委牵头,学校有关领导和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机关党委、计财处、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纪检监察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分析反腐败形势,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全委会或者纪委书记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全委会或者纪委书记确定,重要事项由纪委报党委确定。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组织协调事项,纪委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责任、落实措施、牵头和参与单位、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监督检查、办理结果反馈等,以书面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实施。
  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书记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纪委对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分解事项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执行任务分解事项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纪委报告,必要时纪委可以召开反腐败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经协调会议讨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听取纪委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二十条 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
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全委会或者纪委书记确定,重要事项由纪委报党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情况专题报告制度。纪委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专题报告一次组织协调情况;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由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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