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由纪委牵头,组织、人事、学校办公室、宣传、机关党总支参与,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对各院系、各部、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干部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对涉及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的情况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